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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密司法保護網 守牢信息安全關

導讀

當前,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爲數字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議題,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要素流動的關係,對數字經濟健康發展、行穩致遠至關重要。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一批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涉及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查閱複製權、個人信息的界定、惡意公佈個人信息等內容,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和規範個人信息處理,不斷推進網絡治理、數據治理法治化的司法實踐。

保障平臺用戶個人信息知情權

廣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系某平臺的運營主體,周某系該平臺的註冊用戶。2021年3月,周某致電平臺客服,表示其擔心個人信息泄露後被其他平臺或商家利用,爲避免被電話推銷等廣告騷擾,希望該公司能披露所收集到的其個人信息。平臺客服表示:“用戶有填寫的信息,可以在App個人中心予以查看,且這些信息採取了加密的保護措施,不會泄露;對於用戶沒有填寫的信息,平臺無法展示。”同日,周某通過電子郵件向平臺隱私專職部門郵箱發送郵件,請求披露個人信息,平臺未予回覆。後周某將該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個人信息。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周某要求平臺向其披露個人信息,實質上是主張個人信息查閱複製權。個人對於個人信息處理者收集的個人信息,除存在依法不得查閱複製或權利濫用等情形外,均可依法行使查閱複製的權利,並不以個人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風險爲前提條件。周某作爲平臺註冊用戶,對於平臺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處理情況,有權要求平臺進行披露。故判決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相關個人信息,以及其處理的相關情況,供周某查閱、複製。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丁曉東

該案明確了個人信息查閱複製權的邊界,體現了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的制度性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義。查閱複製權是一種程序性的、防禦性的權利,既是個人信息處理公開、透明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個人實現信息處理知情權的重要途徑,同時是個人行使更正、補充、刪除等其他個人信息權利的重要前提。查閱複製權的行使會影響到平臺企業的合規成本、運行效率,不應給相關企業造成過重的負擔,更不能侵害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

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合理必要

2021年4月4日,張某等6人到某商家購買了“劇本殺”遊戲服務,遊戲結束後感覺體驗不佳,在相關遊戲微信羣中發表遊戲體驗的負面言論,並在相關平臺給予“差評”。該商家因上述負面評價導致桌面遊戲熱門榜及點評星級均有所下降。商家在與張某等人溝通協商未果後,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澄清證明”,內容有張某等人的微信羣聊記錄、遊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張某等人的微信賬號信息,並稱“可向公衆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爲商家上述行爲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和個人信息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商家則以張某等人惡意發佈差評爲由,提起反訴要求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等人在某商家提供的包間內的遊戲活動具有私密性,未徵得張某等人的同意,商家擅自公開監控錄像,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商家因提供服務獲取的張某等人微信個人賬號屬個人信息,擅自公開亦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張某等發佈的“差評”系對遊戲服務體驗的主觀感受,不屬於虛構事實,商家店鋪排名因差評降低,也屬正常經營風險,因此張某等發佈差評,不構成對該商家的侵權。法院遂判令該商家立即停止在微信公衆號中公開含有張某等畫面的監控錄像,刪除“可提供全程監控錄像”的表述,以及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致歉聲明,並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000元。

專家點評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洪延青

在大數據時代,網絡技術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提供了快捷與便利,人們之間信息隱私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交換、流轉都越來越頻繁,但是同時也應注意到商家對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界限。本案商家因提供“劇本殺”服務獲取張某等的微信賬號信息,如需公開必須滿足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否則即屬於違法處理個人

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很多零散、雜亂信息不具備身份特徵屬性,但經處理組合後可能具有一定的識別度,如果經組合後擅自披露能識別消費者身份或其他信息,且未經本人許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也可能涉及違法。

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是平臺應有之責

某互聯網公司開發了某App借貸平臺,並持有、保管貸款人提交的個人資料信息。楊某於2017年7月至10月在該App借貸平臺借款4萬餘元。借款前,楊某按照該App借貸平臺要求,註冊登記個人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和本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授權通訊錄聯繫人。後因楊某逾期未還款,楊某及其親屬、同事、朋友頻繁收到了自稱是某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信息內容除了借貸情況的基本信息外,還製作並向楊某發送了詆譭楊某的圖文信息。楊某認爲該公司捏造事實肆意誹謗,並以辱罵、威脅方式催款、並向他人惡意泄露其個人信息,侵犯了其個人隱私權、名譽權,遂於2018年8月,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催收人掌握了楊某與某App之間的借款詳情及楊某提交給某App的個人信息,且發送信息目的是爲某App向楊某催收欠款,表明是互聯網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楊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該公司通過某App軟件取得楊某的個人信息,應依法確保楊某的個人信息安全,但其向第三方催收人提供楊某的個人信息,侵犯了楊某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催收人向楊某及其朋友發送帶有毀損楊某名譽的圖文信息及騷擾信息等威脅方式進行討債,對楊某構成精神損害,故判決該互聯網公司向楊某書面賠禮道歉,並酌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專家點評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滕宏慶

網貸平臺在放貸前利用優勢地位過度收集借款人各種信息,一旦借款人違約還款,採取騷擾借款人本人和借款人手機通訊錄中的聯繫人等方式催收,不僅涉及侵犯網絡信息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與隱私的法律風險,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因此,網貸公司應通過包括調解和訴訟等多元的合法手段對逾期借款人進行催收,不能因回收債權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人格權。網絡借貸作爲互聯網金融的典型形式之一,應同時受到金融和互聯網等多重領域法律的規制。國家立法需從網貸商業模式的角度進一步細化網貸平臺的相關義務,逐步規範信用評級和監管機制,保障合法合規經營。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當心侵權

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運營了供消費者、商家開展交易的某電子商務平臺App,該App的《隱私政策》在“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舉了擬收集的用戶信息,並未包括用戶剪貼板信息,安裝App後手機頁面顯示的權限內容也未包含剪貼板信息。2020年1月,李某通過掃描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官方網站下載該App,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App存在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剪貼板信息的行爲。李某認爲剪貼板可以存儲身份證號等個人敏感隱私信息,該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網絡科技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爲,案涉App在其《隱私政策》中對App擬收集的用戶信息進行了列舉,但用戶剪貼板信息並未列舉其中。在成功安裝App後,手機頁面顯示的App權限內容也未包含剪貼板信息,結合鑑定意見和某公司的答辯情況,可以確認某公司未經李某許可,對其剪貼板信息進行監測和讀取。某公司作爲該App實際運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向李某主動告知上述情況,且未經李某許可,存在過錯。因此,案涉App未經許可監測、讀取李某手機剪貼板信息的行爲,侵害李某的隱私權。故判決某網絡科技公司向李某賠禮道歉。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 周 輝

公民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是各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合理與過度收集的界限劃定,應結合收集個人信息的場景、目的等進行判斷。合理收集用途應具有正當性,收集範圍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擴大收集信息的範圍。收集的信息與提供的服務間應有必要聯繫,爲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纔可以合理收集相關的個人信息,但超出範圍的就屬於過度收集。如打車軟件要求獲取地址信息可以理解,但在此基礎上收集用戶身份證號等就是過度收集,“跨出”了合理界限,可能會侵害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

記者觀察

2021年11月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作爲一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它與民法典、數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個人信息保護網。數字經濟時代,以App安全爲代表的網絡安全關係到個體層面的隱私保護,產業層面的科技競爭、創新和發展,以及國家層面的數據安全和全球數字競爭力。在打擊個人信息處理犯罪同時,要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以更好地築牢個人信息安全堤壩。

此類案件主要呈現出泄密信息種類多樣化、個人信息涉及面廣、與下游犯罪結合緊密、社會應對消極、利益鏈條長等特點,由此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司法層面如何保護網絡個人信息已成爲時代之問、人民之問、未來之問。從此次廣東高院發佈的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來看,人民羣衆對個人信息,特別是網絡個人信息的需求在不斷提升的同時,司法保護的力度和範圍也在不斷加強,在所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其中就包括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個人信息基礎權利行使、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遏制惡意公佈個人信息等多個方面。

以App爲代表的數字經濟時代,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同時也帶來了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的邊界之爭。對此,廣州互聯網法院關於李某訴某網絡科技公司一案予以了明確,相關App未經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屬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爲。該案進一步警示了相關平臺收集用戶資料應遵循正當和合理性原則,且收集行爲應限於最小範圍,對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擴大收集信息範圍是法律不予允許的。明確了個人信息收集的界限,將更好地理順提供服務與收集信息之間的內在聯繫,對平臺的健康發展和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將會是和諧共贏的局面。

新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呼喚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不斷織密信息保護安全網。在香洲區法院審理的案例中,法院依法認定平臺方在未經本人許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的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爲構成侵權,並在判決中指出對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和從業人員,要持續加強行業自律,尊重用戶隱私,保護數據安全,通過建立內部數據合規管理制度,將用戶權益保護作爲企業發展的生命線,確保個人網絡信息洪流始終流淌在安全的大河裡,並真正實現服務個人、服務社會和經濟發展大局。(籲青
陳康秀 楚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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